CAD2016-E190-01

编目

  • 文号:CAD2016-E190-01
  • 标题:修订维修或检查大纲
  • 颁发机构:华北地区管理局
  • 颁发日期:2016-04-15
  • 生效日期:2016-04-13
  • 适用机型:ERJ 190-100 ECJ、ERJ 190-100 IGW、ERJ 190-100 LR、ERJ 190-100 STD、ERJ 190-200 IGW、ERJ 190-200 LR、ERJ 190-200 STD、ERJ190-100SR
  • 适用范围:本指令适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制造序号为19000002,19000004, 19000006至19000213,19000215至19000276,19000278至19000466,19000468至19000525,19000527至19000696的ERJ 190-100 STD,ERJ 190-100 LR,ERJ 190-100 IGW,ERJ 190-100 ECJ,ERJ 190-100 SR,ERJ 190-200 STD,ERJ 190-200 LR,以及ERJ190-200 IGW系列飞机。 注1:本适航指令适用于上述所有型号的飞机,无论本适航指令要求所涉及的区域是否经过改装、更换或修理。对那些经过改装、更换或修理的飞机,如果所做的改装、更换或修理影响到本适航指令要求的实施,飞机所有人/营运人采用的等效方法必须按照本适航指令D段要求获得等效的符合性方法。其方法中应包含所做的改装、更换或修理对本适航指令所阐述的不安全状态影响的评估;而且,如果该不安全状态没有被消除,其方法中应包含针对这种不安全状态的具体的建议措施。 注2:对于具有2015年10月30日及之后颁发的初始适航证或初始的出口适航证的飞机必须符合这些飞机的适航证部分,或按照“Regulamento Brasileiro da Aviação Civil” (RBAC)121或135部批准的运营规范,或“Regulamento Brasileiro de Homologação Aeronáutica”(RBHA)91部(等同于14CFR 第91部91.409(e)段)批准的一项检查程序所规定的适航限制。 注3:本指令要求修订某些运行维修文件,使其在现存的文件中包含最新的检查或改装和各自的时间上限和间隔时间。巴西民航法规批准(RBHA)91.403(c)(等同于14CFR 第91部91.403(c)段)要求符合这些检查。对那些经过改装、更换或修理涉及到本检查要求区域的飞机,营运人可能无法完成本修订中所描述的检查。在这种情况下,为符合“Regulamento Brasileiro de Homologação Aeronáutica” (RBHA)91.403(c)的规定,营运人必须按照本适航指令D段的要求申请获得等效替代方法批准。该申请中应包含对所规定检查中更改的描述以确保受影响的结构的持续损伤容限。
  • 引用文件:CAD2010-E190-07、CAD2012-E19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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