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D2015-A300-05R2

编目

  • 文号:CAD2015-A300-05R2
  • 标题:机身 -后货舱门底梁区域 后货舱门底梁区域 后货舱门底梁区域 -检查
  • 颁发机构:西北地区管理局
  • 颁发日期:2017-04-26
  • 生效日期:2017-03-29
  • 适用机型:A300-600
  • 适用范围:在中国注册的所有型号、所有序列号的在制造过程中已贯彻05438号改装(mod)的A300-600飞机,除非其在制造过程中已贯彻了12046号改装。 参考文件: CAD2015-A300-05R1,39-9017,2017年4月10日颁布; EASA AD 2017-0048 correction,2017年4月20日颁布; 空客公司AOT A53W005-14,原版,2014年4月22日颁发,或R1版,2014年4月29日颁发; 空客公司服务通告SB A300-53-6179,原版,2014年12月12日颁发; 空客公司服务通告SB A300-53-6181,原版,2015年6月26日颁发,或R1版,2015年7月2日颁发。 或上述文件后续经批准版本。 四. 原因、措施和规定 原因 在广布疲劳损伤(WFD)符合性研究的框架下,以及在一次飞机服役中出现的事件之后,确定后货舱门底梁及邻近结构为疲劳载荷敏感区。 这一状况,如果不能发现并纠正,会导致多个锁定接头失效,可能造成货舱门在飞行中掉落,进而造成飞机爆炸性释压。 为解决这一潜在的不安全状况,空客公司发布了运营人警告电传(AOT)A53W005-14,提供了相关检查要求,随后,EASA颁布了紧急适航指令2014-0097-E(CAAC 颁布了对应的CAD2014-A300-03,39-8032),要求对飞机后货舱门底梁区域执行重复性超声波检查(US)或详细检查(DET)。 自AD 2014-0097-E颁布后,进一步的分析表明还需要引入重复性高频涡流(HFEC)检查,空客公司SB A300-53-6179中提供了相关要求。EASA根据这一情况颁布了AD 2015-0150(CAAC颁布了对应的CAD2015-A300-05,39-8453),保留了被替代的AD 2014-0097-E中的要求,并要求对受影响的区域进行重复性HFEC检查。首次HFEC检查将终止重复性US/DET检查。该AD还要求报告检查结果。 自AD 2015-0150颁布后,空客公司制定了对后货舱门底梁区域的加强改装方案,并发布了SB A300-53-6181(近期进行了修订),使得这一改装可以在服役的飞机上实施。 基于上述原因,EASA颁布了AD 2017-0048(CAAC颁布了CAD2015-A300-05R1),保留了被替代的AD 2015-0150 (CAD2015-A300-05)的要求,并要求对后货舱门底梁进行改装,完成改装即构成对重复性检查的终止措施。 随后EASA对AD 2017-0048进行了修正,更正了表4中的符合性时间。 本指令代替CAD2015-A300-05R1,对CAD2015-A300-05R1的表4中的符合性时间进行了更正。 强制措施和符合性时间要求 除非事先已完成,否则强制执行下述措施: 重申CAD2015-A300-05的要求: 按本指令的目的,将飞机按下列定义分组: 表1 – 飞机分组定义 组  飞机状态   1  已经按照空客AOT A53W005-14 [CAD2014-A300-03 第(3)段] 的说明完成了一次HFEC检查。   2  自2014年4月25日(CAD2014-A300-03的生效日)起已经累积飞行了超过18000FC,且未按照空客AOT A53W005-14 [CAD2014-A300-03 第(3)段] 的说明进行HFEC   3  没有完成HFEC检查(不受AOT A53W005-14影响的飞机),并且到2014年4月25日(CAD2014-A300-03的生效日)已经累积飞行小于或等于18000FC的飞机。   (1)对于适用飞机,在本指令表2中规定的符合性时间内以及以后,以不超过275 FC为周期,按照空客公司AOT A53W005-14的要求对后货舱门底梁外部区域执行一次US检查或DET检查。 表2 - 初始检查的时间间隔 自飞机首次飞行到本指令生效之日所累积的飞行循环数  符合性时间   30000 FC或以上  2014年4月25日(CAD2014-A300 -03的生效日)后的50 FC以内   18000 FC或以上,但少于30000 FC  2014年4月25日(CAD2014-A300 -03的生效日)后的275 FC以内   少于18000 FC  自飞机首次飞行起,累积到18275 FC之前   (2)如果在本指令第(1)段要求的任何检查中发现任何裂纹,在下一次飞行前,联系空客公司以获取经批准的修理方案并实施相应的方案。 (3)如果已经按照空客公司AOT A53W005-14的要求执行了一次HFEC检查,并在这次HFEC检查后的下次飞行前根据检查结果完成了经批准的空客公司方案中适用的纠正措施,则构成对本指令第(1)段要求的对该架飞机的重复性检查的终止措施。 (4)在完成本指令第(1)段要求的初始超声波检查或DET后的30天内,将检查结果(包括未发现问题)报告给空客公司。 (5)除本指令第(1)段要求的检查外,在本指令表3中规定的符合性时间内,按照适用的飞机分组,以不超过4600 FC为周期,按照空客公司SB A300-53-6179的要求对相关结构区域完成一次HFEC检查。 表3 – HFEC检查的时间间隔 分组  符合性时间   1  按照空客AOT A53W005-14的要求完成HFEC检查后的4600FC以内   2  自2015年8月6日(CAD2015-A300-05的生效日期)后的2000 FC以内   3  自飞机首次飞行起,累积到13000FC之前,或自2015年8月6日(CAD2015-A300-05的生效日期)后的2000 FC以内,以后到者为准   对于2组和3组的飞机完成了本指令第(5)段要求的第一次HFEC检查后,就可以不再执行本指令第(1)段要求的重复US/DET检查工作。 (6)如果在本指令第(5)段要求的检查中发现任何裂纹,在下一次飞行前,联系空客公司以获取经批准的修理方案并在方案中规定的符合性时间内完成相应的修理工作。 终止措施: (7)按照本指令第(6)段要求对飞机进行的修理并不构成对于本指令第(5)段要求的重复性检查的终止措施。 本指令的新要求: 纠正措施: (8)在本指令表4规定的符合性时间内,按照SB A300-53-6181 R1版的要求对后货舱门底梁区域进行加强。 表4 -加强/改装 符合性时间(A、B或C中以后到者为准)   A  自飞机首次飞行起不超过19600FC   B  在本指令生效之日前的最近一次HFEC或DET之后的2300 FC以内   C  在本指令生效之日后的12个月内   终止措施: (9)按照本指令第(8)段对飞机进行改装,可以作为这架飞机对于本指令中要求的重复性检查的终止措施。 完成本指令可以采取保证安全的等效替代方法或调整完成时间,但必须得到适航审定部门的批准。 五. 生效日期: 六. 颁发日期: 七.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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